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9號原告利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東鷹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鷹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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