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販賣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7年8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7年11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