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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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27號原告甲○○
1之2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2時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有關原告與被告間之血緣鑑定。
理由
一、本院認本件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與被告間之血緣鑑定為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原告、被告有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血緣鑑定之必要(本件鑑定費用由原告墊付)。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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