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九二號C
原告乙○○原告兼右二人送達代收人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趙哲宏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五0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案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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