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四0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六二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第一一0四一號,及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九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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