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陳玉坤 、皖美實業
有限公司、 林陳碧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裁判費2,8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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