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9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核本件原告請求裁判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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