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20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顧翔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2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