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20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顧翔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2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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