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37號聲請人 魯永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