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304號聲請人 閻辰昌 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代理人 林佩茹
何沛 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3月7日│450,000元│AN0000000│││限公司│忠孝分行││││├──┼─────────┼────────┼──────┼─────┼─────┤│002│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3月7日│450,000元│AN0000000│││限公司│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