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10號聲請人 王青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楊氏 診所│台北富邦商業│101年6月30日│500,000元│JA0000000│││ 楊名錦 │銀行延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