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 李瑞琴
李麗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和媒體有限公司汪倩英 因100年重訴字第1114號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第二項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第四項屬財產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21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1,704元,總計上訴人應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76,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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