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1號聲請人 李淑貞
王伊君 王進景 王進安 王進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王進貴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王天賜 、 王潘榮意 之最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