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64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649號原告 黃詩崴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1月9日北市裁罰字第22-AH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9年9月15日18時11分許,在臺北市○○路○段00號前,因紅燈左轉經民眾檢附影片檢舉,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交通分隊製單舉發(見本院卷第49頁)。嗣被告於109年11月19日開立北市裁罰字第22-AH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下稱原處分),有裁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於109年11月25日起訴。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舉發當時為下班交通尖峰時刻,車流量相當大,伊轉彎時有綠燈路權,但因禮讓對向直行車,等到變紅燈那一霎那才有空檔左轉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檢視檢舉影片(檔案名稱:AH0000000-0.MP4),影片開始時,路口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3733-ZS號車行駛於檢舉人車輛前方,尚未超越停止線;影片時間18:11:50至18:11:59,路口號誌為紅燈,3733-ZS號車確實於紅燈時相時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左轉,該車紅燈左轉行為違規屬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五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依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罰鍰2,700元。又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稱:有關「闖紅燈」之認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等語。
㈡經查:原告於上開時、地在號誌燈顯示為紅燈禁止人車通行
之狀態,仍逕予穿越路口左轉等情,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09年11月6日北市警南分交字第1093044036號函述綦詳,併有檢舉採證光碟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本院當庭勘驗民眾檢舉所附行車紀錄器影像採證光碟(見本院卷第67頁),結果略以:「…開始路口的號誌為黃燈,原告車輛在檢舉人車輛正前方,中間沒有任何車輛,時間經過1秒路口轉變為紅燈,此時原告車輛仍在停止線後方的位置,紅燈39秒時,原告打左轉方向燈越過停止線,檢舉人車輛停在停止線前方,原告車輛繼續往前行駛,影片結束。」等語,有本院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及光碟影像截圖照片5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8、69至71、81至85頁),是原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至臻明灼。
㈢原告雖稱:影片第一秒為黃燈,如何確定我車左前輪沒有超
過停止線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下方);惟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明定:「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縱認原告主張在黃燈最後一秒時,已有左前輪前端過線等情屬實,然號誌燈變成紅燈後,原告整個車身尚未進入路口,應原地停車等待綠燈為妥,卻捨此不為,搶快衝入路口容易引發交通事故,本院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黃詠嘉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合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