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楊怡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楊怡慧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5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於99年9月30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雙方約定聲請人自民國99年10月10日起,分180期,利率0%,每月10日以2577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直至全部清償為止;惟伊任職於榮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可得薪資僅約17500元,縱履行協商方案,因尚有另二名子女需伊提供生活費用,伊實無法接受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再追討欠款,甚至提出強制執行扣薪之動作,實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懇請鈞院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據其提出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員工在職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9日、同年月14日回函等件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目前每月工作收入約為17500元,扣除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依財政部公告之每年扶養親屬免稅額82000元計算平均每月6833元,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6833元(計算式:
6833元2子女2扶養義務人=6833元)後,實無力履行每月還款條件2577元,是本件核屬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又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附帶聲請保全處分,對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307號扣薪強制執行程序,予以停止,然因本案業已裁定准予更生,依本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債權人即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自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費用。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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