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2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