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1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5年8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8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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