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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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28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創世紀通信有限公司集駿電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4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75,060元,應徵裁判費1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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