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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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1月4日法矯字第097003850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04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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