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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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 張助成 被逮捕拘禁人甲○○上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中山二派出所於96年12月21日非法逮捕甲○○,恐有不測危害,聲請人報案均未獲置理,爰依憲法第8條及提審法聲請緊急處理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提審法第一條及第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於96年12月21日因至中山北路二段79號前,身帶白布條抗議,遭告訴人報警處理,嗣臺北市警察局中山二派出所警員至現場處理時,被告甲○○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對前往處理之警員 林志清 、 郭書嘉 以「架拐子」、撕毀彼等衣服之方式為之,而遭警員逮捕,嗣於下午2時30分左右,該分局警員 王石文 持逮捕通知書,交由被告甲○○及其家屬,惟遭被告及其家屬拒絕簽收之事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由是可知,聲請人陳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二分局非法逮捕云云,均乏所據,該分局逮捕被告經核尚依法定程序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