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00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方品蒙 (原名: 方羣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羣升前於民國110年6月2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0,00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方羣升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69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800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0002元方羣升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月息1.97%002新臺幣33691元方羣升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0002元方羣升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33691元方羣升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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