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八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
陸萬捌仟壹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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