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訴訟代理人 張瀞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德翔船務代│華南商業│105年8月25日│112,403元│LD0000000│││理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公司莊壯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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