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 楊來淞 (即 繆荷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