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譚仲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譚仲傑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一日,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票據號碼AH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譚仲傑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一日、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面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票據號碼AH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五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五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六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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