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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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紀文惠 、 陳靜茹 、 梁夢迪 、 蔡梅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9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於105年5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對該裁定不服,提出抗告,經本院裁定命補繳抗告費用,原告未補繳,本院於105年10月17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復對該裁定不服,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2月26日以105年度抗字第206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原告仍應依本院105年4月29日裁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