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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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施用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罰金新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94.2.7至94.2.19│93.11月底某日起至95.│93年底某日起至95.2.││││2.13止│13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3777號│94年度毒偵字第657號│94年度毒偵字第65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9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9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29│95.6.29│95.6.29│├─┼──────┼──────────┼──────────┼──────────┤││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9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3.23│95.7.24│95.6.29│├─┴──────┼──────────┼──────────┼──────────┤│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5年度執緝字第1134號│95年度執字第7676號│95年度執字第7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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