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1年5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96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公務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9月及1年5月又15日確定,已於93年12月21日入監服刑,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6年9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698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4月15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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