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仁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059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059號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且經本院查明債權人確未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無訛,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