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4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142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1429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丙○○於民國95年3月間參加訴外人乙○○
所召集、會期自95年3月10日起至97年4月10日止、每會新
台幣(下同)20,000元、連會首共26名、定於每月10日開標
、會款應於開標後3日內(即每月13日)繳納之互助會,嗣
會首乙○○於96年12月起停標,參加上述互助會2會,已標
得其中1會之被告,就其死會部分應繳之會款,按民法第70
9條之9規定,本應將會首倒會後續5期之會款,於每屆標
會期日平均交付予尚未得標之原告等5名活會會收受,卻自
96年12月起拒繳會款,迄今已積欠超過2期之總額,原告自
得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3項規定,請求其給付全部之會款
,為此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等語,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互助會單影
本1紙為證,被告亦稱:「(提示原告提出之互助會單,是
否真正?)沒錯,是真的。(你是以本名參加乙○○召集之
互助會2會?)是用我的名字,參加兩會。(你是哪幾會得
標1會或2會?標息多少?)我有標到一會,我是在第十二
會標到,我拿到新臺幣476,900元整的得標金。(乙○○是
自96年12月起停標,宣布倒會?)是的。在剩下還有五會的
時候。(你能否證明原告是已得標之死會?或承認他還是活
會?)原告也是活會。我也有壹個活會,這個互助會總共還
有五個活會會員,我也是其中一個。(你從乙○○倒會即96
年12月份起,有無將原應交予會首之各月份會款交給其他活
會會員平分?有無交付之證據?)我沒有繳,我沒有把十二
月以後的會錢拿出來」(見本件97年5月14日辯論筆錄),
足證原告之主張屬實。
二、被告雖辯稱:乙○○倒會時伊有另1個活會沒標,自無庸繳
納後續之會款云云,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惟查:
㈠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
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
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
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
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
709條之9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台灣民間合會
習慣,會員得標後所可取得標金之計算方式,為[包括首期
在內之得標前已繳會數)×每期會金)]+(得標後剩餘之會
數×[每期會金-得標時所出之標息]),其中應扣除標息之
後段部分,即為得標會員此後所應按月繳納全額會款之總數
,因此個別之活會會員得依前述規定請求之「全部會款」,
參照同條第1項規定意旨,自係指該會員自未繳月份起至尾
會為止之月數乘以每月應繳之全額會金之總和除以活會會員
得出之商數。
㈡互助會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不能繼續進行時,
民法第709條之9既設有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
款,需平均交付未得標會員之前述規定,即禁止已得標之會
員就其應繳之會款私下對會首清償或主張抵銷,則被告於乙
○○倒會時,縱有另1會未標,亦祇能按前述規定向其他已
得標會員索討,即不得以此為由拒繳其已得標會份之後續會
款。
三、系爭互助會之會首乙○○自96年12月起停標後,被告就其於
此前已標得之1會,積欠自96年12月份起至97年4月份為止
共5會、每會2萬元之會款未繳,則原告等5名活會會員即
得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3項規定,請求已得標之被告將該
會欠繳之10萬元會款全數交 予渠 等活會會員平均分受。從而
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小額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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