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
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理 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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