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勳選任辯護人楊志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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