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張林隨 柳附民原告 張賢吉 附民原告 張朱文 附民原告 張淑靜 附民原告 張淑真 附民原告 張榮標 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附民被告 張崇禧 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號(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