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1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俊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20號,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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