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411號上訴人 賴俊豪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古健琳 律師
郭緯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九六五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廿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