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昇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昇紋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