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告 楊元銘 訴訟代理人 李達昆 被告丞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仲翔 訴訟代理人 廖盈惠 被告 廖敏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丞央實業有限公司、廖敏彥應於5日內將其等分別於103年8月21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二狀繕本以掛號郵寄原告,並將掛號回執呈送本院。
三、原告應於收受上開民事答辯二狀繕本後7日內,就被告答辯內容以準備書狀具狀陳報意見提出於本院,並將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