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88號抗告人 黃潔儀 抗告人 蕭基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㈡抗告狀末蕭基福之蓋章。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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