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63號原告 陳曉如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廖學能 律師被告 陳永照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