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 張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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