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8號原告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河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查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02,266元(原聲明標的金額1,820,278元+追加聲明標的金額31,081,988=32,902,2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08元,扣除原告前繳19,117元,尚不足282,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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