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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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號上訴人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陽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永國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