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告 應佩瑄
被告 林柏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75號、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9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周淡怡
法官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