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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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1號
原告 廖晃田
被告 簡暉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暉恩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