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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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豐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點第二行至第三行內,關於「拘役50日有期徒刑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5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