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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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豐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點第二行至第三行內,關於「拘役50日有期徒刑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5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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