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崑驊選任辯護人謝和軒律師 魏士軒 律師 黃重鋼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法官王鐵雄法官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