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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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崑驊

選任辯護人謝和軒律師

魏士軒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王鐵雄

法官林煥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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