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桃園縣八德市○○里○○路○○○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