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96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最高法院駁回受處分之上訴而確定後,於94年6月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該處分執行已滿2年1月,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工作期間,行狀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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