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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