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40號
原告 黃韋達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茂銘 、 江茂興 、 葉常盛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黃韋達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香菱